失信被执行人 |
崔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82********18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803民初1805号 |
案号 |
(2020)苏0803执16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3000元及利息(以93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8%自2015年4月10日计算至2016年3月20日,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8.63%自2016年3月21日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二、被告李刚、崔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三、被告李刚、崔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燕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2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725元,由被告李燕、李刚、崔建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19 |
发布时间 |
2020-10-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