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西大晟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954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晋0105民初5601号 |
案号 |
(2019)晋0105执9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西大晟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西省投资集团晋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1626376.96元。二、被告徐小宝在38.5万元内、被告刘培艺在38.5万元内、被告邵超在33万元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山西省投资集团晋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962元(原告以预交),由山西省投资集团晋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23524.6元、被告山西大晟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19437.4元。鉴定费60000元(原告以预交),由被告山西大晟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19-04-01 |
发布时间 |
2019-04-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晋0105执941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01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626377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徐小宝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01003954206743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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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太原高新区电商街8号电子商务产业园A座众创空间2101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