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 | 常州天发动力总成制造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6537****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412民初2862号 | 
| 案号 | (2020)苏0412执3709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天发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锦州奥和汽车电器有限公司货款715802.31元,并承担该款自2018年12月1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锦州奥和汽车电器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831元由被告江苏天发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6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 省份 | 江苏 | 
| 立案日期 | 2020-09-21 | 
| 发布时间 | 2020-10-26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企业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 | 裴亚军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412766537610U | 
| 登记机关 | 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注册地址 | 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卢西村工业集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