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宁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301********29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03民初380号 |
案号 |
(2020)粤03执18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丁伟民、王建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玉彬归还2003801.06元(含借款本金1825458.64元以及截至2016年3月25日的借款利息178342.42元);二、被告丁伟民、王建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玉彬支付相应利息,利息数额以1825458.64元为本金,按照1.8%/月,自2016年3月25日计至上述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宁波对被告丁伟民、王建军的上述第一、二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丁伟民、王建军追偿;四、被告深圳市利恒新星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丁伟民、王建军的上述第一、二项判项确定的债务,在2140710.46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丁伟民、王建军追偿;五、驳回原告陈玉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808.8元,由原告陈玉彬负担11833.1元,由被告丁伟民、王建军、宁波、深圳市利恒新星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1975.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4-17 |
发布时间 |
2020-10-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