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铁岭方向集团日用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04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3248号 |
案号 |
(2018)辽0102执恢12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丽、崔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市和平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9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陈丽、崔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市和平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87,000元、催收费1,000元; 三、被告铁岭方向集团日用品有限公司、鑫吉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陈宝贵、赵俭对被告陈丽、崔涛的上述债务(包括本金、利息、律师费、催收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铁岭方向集团日用品有限公司、鑫吉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陈宝贵、赵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享有对被告陈丽、崔涛追偿权。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51元,由被告陈丽、崔涛承担,被告铁岭方向集团日用品有限公司、鑫吉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陈宝贵、赵俭对上述诉讼费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8-11-19 |
发布时间 |
2019-05-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8)辽0102执恢1205号 |
立案日期 |
2018-11-19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100000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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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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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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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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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