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大东友谊合众中医医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1********91X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102民初14818号 |
案号 |
(2020)辽0102执69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大东友谊合众中医医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兴拓商贸有限公司货款75,516元;二、被告沈阳大东友谊合众中医医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兴拓商贸有限公司欠款利息(以75,516元为本金,利息起止日期自2019年7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以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基础,2019年8月20日之后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但不应超过上述标准的150%)。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2元,由被告沈阳大东友谊合众中医医院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时间 |
2020-10-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吴子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0433568191XX |
登记机关 |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合作街65-15号2-5门、65-16号1-2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