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义马文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008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1281民初399号 |
案号 |
(2018)豫1281执恢1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义马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裴永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矿英借款178932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计息,按月利率1%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上利息总额扣减现金24050元);二、被告义马文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79元,减半收取1939.5元,由被告裴永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的,应同时附上诉费预收票据),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义马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12-03 |
发布时间 |
2019-08-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8)豫1281执恢124号 |
立案日期 |
2018-12-03 |
执行法院 |
义马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78932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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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爱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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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义马市珠江路7幢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