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州耀武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850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3民终3021号 |
案号 |
(2020)苏0321执14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32一、维持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2017)苏0321民初2699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即“陈连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返还李怀玉保证金370000元”;第五项,即“驳回李怀玉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变更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2017)苏0321民初269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徐州耀武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李怀玉工程款4639529.67元、误工损失360000元、工伤医疗费1300元,合计5000829.67元及利息(以5000829.6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5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为“徐州耀武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李怀玉工程款4639529.67元、误工损失360000元、工伤医疗费1300元,合计5000829.67元及利息(以5000829.6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5月9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三、变更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2017)苏0321民初269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陈连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支付李怀玉误工损失455000元、点工134200元、塔吊停工损失51519.999元,合计640719.9元及利息(以640719.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5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为“陈连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支付李怀玉误工损失455000元、点工134200元、塔吊停工损失51519.999元,合计640719.9元及利息(以640719.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5月9日起计算至2019年833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四、变更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2017)苏0321民初2699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李华、薛文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支付李怀玉误工损失557000元、点工44760元、塔吊停工损失50293.33元,合计652053.33元及利息(以652053.33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5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为“李华、薛文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支付李怀玉误工损失557000元、塔吊停工损失50293.33元,合计607293.33元,点工44760元及利息(以4476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5月9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6073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1473元,由徐州耀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5000元,由江苏常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由陈连山负担6473元,由李华、薛文宽共同负担647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6678元,由李怀玉负担46805元,由薛文宽负担9873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34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4-27 |
发布时间 |
2020-10-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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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永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321085043439N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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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