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贺庆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30********12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830民初5189号 |
案号 |
(2020)苏0830执16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盱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贺庆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黄震货款人民币82000元及利息(以82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6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给付)。3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被告贺庆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盱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时间 |
2020-10-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