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秀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0223********42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磐民二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4)磐民执字第010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磐石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秀贵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给付原告吉林市民营经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4,093.60元,本息合计34,093.60元,代偿本息后产生的逾期利息5,454.88元(从2013年12月18日计算至2014年8月18日,按月息2分计算),共计39,548.48元;二、被告潘伟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被告潘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秀贵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0元,由被告陈秀贵承担,被告潘伟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磐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14-12-25 |
发布时间 |
2016-05-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隐匿财产规避执行,转移财产规避执行,其它规避执行,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