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11********16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111民初4141号 |
案号 |
(2020)苏1111执10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江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斌归还借款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3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550元、保全费34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490元,由被告江伟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上诉须知)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17 |
发布时间 |
2020-10-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