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武汉众一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51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鄂0102民初6505号 |
案号 |
(2018)鄂0102执29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经双方确认:截至2018年4月10日,被告武汉迪生贸易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行贷款本金4,044,103.88元、罚息919,978.24元,合计4,964,082.12元;二、从2018年4月11日起,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行继续向被告武汉迪生贸易有限公司计收贷款利息(从2018年4月11日起至2018年4月28日,利率为月利率6.5‰,从2018年4月29日起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利率为2018年4月28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三、截至2018年4月10日,被告武汉众一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在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行尚有保证金3,137,102.01元,其中1,000,000元冲抵本案贷款本金,由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行自行扣划冲抵;四、被告武汉迪生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30日向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行偿还贷款本金100,000元,于2018年9月30日偿还贷款本金100,000元;于2018年12月30日偿还贷款本金400,000元,于2019年3月31日偿还贷款本金500,000元,于2019年6月30日偿还贷款本金600,000元,于2019年9月30日偿还贷款本金600,000元,于2019年12月31日偿还贷款本金744,103.88元,于2020年3月30日结清剩余贷款利息(具体数字以银行系统为准);五、如被告武汉迪生贸易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行有权对全部未偿还贷款本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从被告武汉迪生贸易有限公司逾期之日起,按月息9.75‰向被告武汉迪生贸易有限公司计收逾期利息;六、被告李昕、田小勤、武汉众一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武汉迪生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被告武汉迪生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七、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行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八、本案案件受理费44,105元减半收取22,052.50元、保全费5,000元、邮寄费60元,共计27,112.50元由被告武汉迪生贸易有限公司承担,此款于2018年4月28日前向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行支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8-12-13 |
发布时间 |
2018-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8)鄂0102执2956号 |
立案日期 |
2018-12-13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964082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芦华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1007551456388 |
登记机关 |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东西湖区新沟农场新华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