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孙红宝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83********71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281民初7501号 |
案号 |
(2020)苏1281执22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孙红宝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市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8032.23元,并支付利息、费用(含违约金等)【其中:截止72019年8月26日,利息计503.19元、费用(含违约金等)计3212.82元;自同年8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收利息、费用。】。二、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7元,由被告孙红宝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市支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21 |
发布时间 |
2020-10-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