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郑茂桦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523********00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523民初2163号 |
案号 |
(2020)豫1523执5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德勋、郑茂桦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余西荣、向阳、向晓玲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6月22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偿清为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21 |
发布时间 |
2020-10-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