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旭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5221********77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5203民初152号 |
案号 |
(2020)粤5203执6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要求二被申请人立即履行(2019)粤5203民初152号有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即:1、归还尚欠借款本金95万元及该款相应利息(利息自2016年9月30日起至2017年9月18日止,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0.59‰计,自2017年9月1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0.59‰加息30%计算,剔除已偿还利息30852.2元)。2、归还案件诉讼费用1542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时间 |
2020-10-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