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胡桂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22********53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2071民初18711号 |
案号 |
(2020)粤2071执65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执行的内容:1.被申请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保险赔款28657.03元和逾期保费2360.02元;2.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28142.8元(以保险赔款和逾期保费之和31017.05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11日按月利率2%标准计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 4月 2日为28142.8元);3. 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律师费500元;4. 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37.89元(以31517.05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8日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标准暂计至2020年4月2日为137.89元,以后按该标准计至清偿之日止);以上暂合计:人民币59797.7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4-21 |
发布时间 |
2020-10-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