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高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001********14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通川民初字第3683号 |
案号 |
(2017)川1702执5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高强于判决生效后次日归还原告何刚琦借款25万元及利息,被告达州市银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高强追偿,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二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7-04-10 |
发布时间 |
2017-05-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