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金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988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泰高新商初字第0202号 |
案号 |
(2014)泰开执字第003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金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徐北辰、刘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共同偿还原告泰州市鸿泰资金互助合作社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罚息(以100万元为本金,从2013年10月21日起算至2013年12月18日止,按月利率17.4‰计算;从2013年12月19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江苏金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徐北辰、刘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共同偿还原告泰州市鸿泰资金互助合作社律师代理费1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9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890元,由被告江苏金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徐北辰、刘宏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诸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4-07-21 |
发布时间 |
2017-06-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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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徐北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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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泰州市药城大道一号1幢162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