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范婷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082********66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04民初6010号 |
案号 |
(2020)津0104执46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祁连俊与案外人天津中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7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原告祁连俊与被告范婷婷于2019年5月13日签订《补充协议》于2020年5月20日解除;二、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范婷婷给付原告祁连俊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未交房租15000元;三、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范婷婷给付原告祁连俊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5月20日期间租金52089.04元;四、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范婷婷给付原告祁连俊10日的房屋使用费8219.18元;五、驳回原告原告祁连俊其他诉讼请求。原告祁连俊确认收款账户为原告祁连俊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6222000302103106773账户。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2577.50元,由原告祁连俊负担1730.50元,由被告范婷婷负担847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10-13 |
发布时间 |
2020-10-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