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胡艳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011********970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新4225民初719号 |
案号 |
(2020)新4225执3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裕民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习春、胡艳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裕民县支行给付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7163.42元、本息共计87163.42元。被告徐汇富、王喜梅、李友明、李林枝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989元、公告费710元、共计169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习春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裕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05-12 |
发布时间 |
2020-10-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