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耀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431********00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0431民初695号 |
案号 |
(2020)晋0431执1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沁源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新胜自愿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源县支行汽车消费贷款53964.87元,于2019年10月30日前偿还10000元,11月30日前偿还10000元,12月30日前偿还8294.49元,剩余的25670.38元每月3日前偿还2443.81元,直至付清;二、如果被告武新胜不能按期履行上述还款协议,将执行被告武新胜抵押的晋d2u566海马牌轿车一辆;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源县支行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581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源县支行自愿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沁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6-03 |
发布时间 |
2020-10-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