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鹤岗市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05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黑0407民初406号 |
案号 |
(2018)黑0407执3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许雷雷、王敏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向秀丽支行贷款本金242262.66元,利息15009.43元。鹤岗市金泰房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鹤岗市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8-11-13 |
发布时间 |
2019-04-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8)黑0407执338号 |
立案日期 |
2018-11-13 |
执行法院 |
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94691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侯玉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4007905455063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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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50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