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龙岩市鑫昌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30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闽0802民初1437号 |
案号 |
(2017)闽0802执46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福建龙岩广达耐材工业制造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归还原告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溪支行借款本金4962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2016年9月21日起至2016年11月20日止以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3.625‰计算的利息36854.17元;从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16年11月20日止欠息按月利率5.075‰计算的复息193.27元;从2016年11月21日起至2016年12月27日止以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5.075‰计算的逾期利息31295.84元;从2016年12月2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本金4962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5.075‰计算的逾期利息);二、龙岩市鑫昌担保有限公司、谢南山、章幼蓉、谢舜、许燕红、郑建军、郑少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龙岩市鑫昌担保有限公司、谢南山、章幼蓉、谢舜、许燕红、郑建军、郑少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福建龙岩广达耐材工业制造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7-10-12 |
发布时间 |
2017-12-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卢汉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8006830918875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龙岩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龙岩大道280号(龙岩商会大厦)C幢13层1304B(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A)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