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新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24********5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424民初617号 |
案号 |
(2019)湘0424执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湖南荣恒科技有限公司自愿于2018年5月20日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衡东支行东建银流字(2016)025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1 390万元及利息544 365.06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3月21日,具体金额以支付之日银行贷款系统计算为准)。二、湖南荣恒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执行费等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三、衡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对该笔贷款中本金800万元以及利息、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四、王新平、罗运莲对该笔贷款本金、利息、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五、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 233元,由被告湖南荣恒科技有限公司、衡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王新平、罗运莲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01-24 |
发布时间 |
2019-05-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