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衡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39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406民初390号 |
案号 |
(2019)湘0406执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与被告湖南春昌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签订的《人民币贷款展期合同》;二、被告湖南春昌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借款13999829.89元、利息261448.73元、罚息1109元,合计14262387.62元,并支付自2018年2月10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9.7875%计算未偿还借款的罚息; 三、被告衡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衡阳春达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单春芽、单江平、刘娓娓、杨珺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湖南春昌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衡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衡阳春达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单春芽、单江平、刘娓娓、杨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374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12374元,由被告湖南春昌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衡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衡阳春达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单春芽、单江平、刘娓娓、杨珺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01-09 |
发布时间 |
2019-0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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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唐治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4006639745196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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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华新大道41号银泰红城26栋203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