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余桂鑫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528********37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731民特31号 |
案号 |
(2020)赣0731执11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李行忠确认申请人余桂鑫现已偿还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申请人余桂鑫承诺剩余人民币壹万肆仟伍佰元整(¥14500.00)自2019年9月1日起每月1日下午17点前向申请人李行忠偿还人民币壹仟元伍角(¥1000.50),逾期未还按月利率1.5%承担月利息,利随本清。该笔款项由申请人余桂鑫转入申请人李行忠以下指定账户:户名:李行忠,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于都支行 ,账号:6228483478731507179。 申请人李行忠与申请人余桂鑫于2019年7月25日经于都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25 |
发布时间 |
2020-10-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