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顾汉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9006********60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鄂9006民初274号 |
案号 |
(2018)鄂9006执3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门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门市金丰棉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市支行截止2016年9月29日尚欠的借款3276031.85元,支付利息270418.71元,并支付罚息(罚息从2016年9月30日起按年利率6.63%上浮30%计息至清偿之日止);湖北大别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顾汉明、王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5171元,由天门市金丰棉花有限公司、湖北大别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顾汉明、王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门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8-04-17 |
发布时间 |
2018-07-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