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汤贤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3021********1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1281民初429号 |
案号 |
(2020)湘1281执3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洪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限被告汤贤茂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支行本金、费用、利息共计26082.77元(其中本金19597.48元、费用3953.3元、利息2531.99元,上述借款费用、利息计算至2019年2月20日,此后费用、利息按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52元,申请诉讼保全费290元,合计742元,由被告汤贤茂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洪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时间 |
2020-10-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