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邯郸县民健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27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4民终3349号 |
案号 |
(2019)冀0402执1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撤销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7)冀0402民初3319号民事判决;二、邯郸县民健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河北蕾兹万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保证金5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均由被上诉人邯郸县民健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判决如下:一、撤销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7)冀0402民初3319号民事判决;二、邯郸县民健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河北蕾兹万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保证金5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均由被上诉人邯郸县民健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判决如下:一、撤销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7)冀0402民初3319号民事判决;二、邯郸县民健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河北蕾兹万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保证金5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均由被上诉人邯郸县民健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1-09 |
发布时间 |
2019-06-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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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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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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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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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