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向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3127********03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3101民初49号 |
案号 |
(2020)湘3101执7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第三人向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戴德敏借款40万元及利息(从2019年11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戴德敏对被告湘西红润医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第三人向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吉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09 |
发布时间 |
2020-10-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