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权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722********07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722民初227号 |
案号 |
(2020)黑0722执2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嘉荫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杨权林(呼连芹)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荫县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98000元、利息人民币80293.29元,计178293.29元,(利息自2013年1月28日起计算到2019年1月22日)以及此后所发生的相应利息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荫县支行利息计算至本息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2733.25元由杨权林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嘉荫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时间 |
2020-10-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