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宿迁市鼎力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788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302民初1537号 |
案号 |
(2017)苏1302执48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宿迁鑫磊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宿迁市国昇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9718341.7元及违约金1943668.34元,另支付律师费5000元,合计11667010.04元;二、被告宿迁市鼎力置业有限公司、方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实际清偿后向被告宿迁鑫磊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三、确认原告宿迁市国昇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宿迁市鼎力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宿豫长江路东侧、恒山路北侧的土地(他项权证号为宿他项(2015)第25335号)及位于宿豫区珠江路西侧、长江路东侧、恒山路北侧的土地(他项权证号为宿他项(2015)第25338号)对上述第一项债权在抵押登记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527元,减半收取48286元,由被告宿迁鑫磊贸易有限公司、宿迁市鼎力置业有限公司、方军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6527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0101040004680,征收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11-25 |
发布时间 |
2018-0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方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311697885274H |
登记机关 |
宿迁市宿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宿迁市宿豫区阳光大厦E505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