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新乡市宏泰混凝土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94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702民初1635号 |
案号 |
(2018)豫0702执9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新乡市宏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贷款本金4299124.22元,利息251476.26元,并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继续支付罚息、复利。二、新乡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朱宏、郭光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朱宏、高霞、郭光、陈永萍以其夫妻共同财产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205元,由新乡市宏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朱宏、高霞、郭光、陈永萍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05-08 |
发布时间 |
2018-08-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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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朱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7047794261781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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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新乡市凤泉区陈堡产业聚集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