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新乡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55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702民初226号 |
案号 |
(2018)豫0702执1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新乡市华鑫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贷款本金9696910.08元及利息、罚息2336712.35元(2017年4月21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二、新乡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李中东、程先桃对新乡市华鑫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驳回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042元,保全费5000元,由新乡市华鑫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李中东、程先桃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01-19 |
发布时间 |
2018-06-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爱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7007355138783 |
登记机关 |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和平中路1号(中国银行新乡分行17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