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樊俊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102********20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123民初3281号 |
案号 |
(2020)皖0123执28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樊俊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石发君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自2019年1月18日起,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实际归还之日)、律师费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78元,减半收取439元,由被告樊俊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9-10 |
发布时间 |
2020-10-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