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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邹畅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404********10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123民初876号
案号
(2020)皖0123执恢1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肥西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邹畅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许正红借款本金83万元、利息37350元、律师费4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83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自2017年10月26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二、原告许正红对被告邹畅炎名下已抵押的桃花镇棋石路与书箱路交口禹洲华侨城三期枫园11幢3106室房产在被担保债权83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36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邹畅炎负5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8-13
发布时间
2020-10-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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