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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601********00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123民初3239号
案号
(2020)皖0123执恢1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肥西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江宁、高秀琼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巩辉辉借款本金350000元,借款期内利息31500元,并支付以3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5年9月1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原告巩辉辉对房地产他证巢字第20140123号他项权证中载明的被告吴江宁、高秀琼名下位于巢湖市长江路城市之光h4幢1801室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巢湖市房权证字第076038号)依法变现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内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15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吴江宁、高7秀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8-13
发布时间
2020-10-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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