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利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401********00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黔0502民初3658号 |
案号 |
(2017)黔0502执14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毕节贝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张利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韦德芬借款本金100,000.00元,并以该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2014年9月21日至本判决履行完毕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韦德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计1,150.00元,由被告毕节贝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张利荣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17-10-11 |
发布时间 |
2018-0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