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贵州宝兴投资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190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黔0113民初2637号 |
案号 |
(2019)黔0113执4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黔0113民初2637号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尖山路2号。法定代表人:何开强,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平永波,男,1971年1月24日生,汉族,地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尖山路7号三单元5号。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维娜,女,1985年3月28日生,彝族,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二桥路172号2单元1号。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杨燕,女,1983年12月23日生,土家族,地址:贵州省铜仁市和平乡陈家寨村对门坡组。身份证号:522221198312235224。被告:简盛友,男,1981年11月5日生,汉族,地址:贵州省开阳县城关镇南郊11号。身份证号:522522198111051253。被告:贵州罗浮宫尼凯酒业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中央商务区F2栋2单元34层8号。法定代表人:简盛友被告:贵州宝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蓑草路建A4-17。法定代表人:王学。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诉被告杨燕、简盛友、贵州罗浮宫尼凯酒业有限公司、贵州宝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平永波、丁维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燕、简盛友、贵州罗浮宫尼凯酒业有限公司、贵州宝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杨燕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90464.30元及所欠利息(含罚息、复利)208325.26元(暂计算至2018年9月2日),合计1798789.56元,剩余利息(含罚息、复利)按双方合同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简盛友、贵州罗浮宫尼凯酒业有限公司、贵州宝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杨燕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一切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31日,被告杨燕与原告签订《贵阳银行个人借款合同》(编号:J109120170331191),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99万元,借款用途为归还J20150709009合同项下贷款,借款期限从2017年3月31日至2018年3月28日,贷款利率按年利率6.76%计算,利息支付方式:按季结息,到期一次性偿还借款本息。双方对合同的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2017年3月31日,被告简盛友、贵州罗浮宫尼凯酒业有限公司、贵州宝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贵阳银行个人借款保证合同》(编号:B10912017331192、109120170331193、109120170331191)约定简盛友、贵州罗浮宫尼凯酒业有限公司、贵州宝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杨燕向原告的借款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签订上述合同后,原告于2017年3月31日向被告杨燕实际发放贷款199万元,贷款到期日为2018年3月28日。上述贷款到期后,被告杨燕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被告简盛友、贵州罗浮宫尼凯酒业有限公司、贵州宝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亦未主动承担保证责任。经原告催收,被告杨燕、简盛友、贵州罗浮宫尼凯酒业有限公司、贵州宝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均未归还所欠本息。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被告杨燕、简盛友、贵州罗浮宫尼凯酒业有限公司、贵州宝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31日,被告杨燕与原告签订《贵阳银行个人借款合同》(编号:J109120170331191),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99万元,借款用途为归还J20150709009合同项下贷款,借款期限从2017年3月31日至2018年3月28日,贷款利率按年利率6.76%计算,利息支付方式:按季结息,到期一次性偿还借款本息。双方对合同的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2017年3月31日,被告简盛友、贵州罗浮宫尼凯酒业有限公司、贵州宝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贵阳银行个人借款保证合同》(编号:B10912017331192、109120170331193、109120170331191)约定简盛友、贵州罗浮宫尼凯酒业有限公司、贵州宝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杨燕向原告的借款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签订上述合同后,原告于2017年3月31日向被告杨燕实际发放贷款199万元,贷款到期日为2018年3月28日。上述贷款到期后,被告杨燕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被告简盛友、贵州罗浮宫尼凯酒业有限公司、贵州宝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亦未主动承担保证责任。经原告催收,被告杨燕、简盛友、贵州罗浮宫尼凯酒业有限公司、贵州宝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均未归还所欠本息。截至2018年9年2日,被告杨燕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590464.30元,欠利息(含罚息、复利)208325.26元,合计1798789.56元。本院认为,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杨燕与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于2017年3月31日签订的《个人借款(抵押)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向被告提供借款的义务,被告杨燕则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杨燕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归还原告的本息,被告简盛友、贵州罗浮宫尼凯酒业有限公司、贵州宝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亦未按照保证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贵阳银行白云支行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承担返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借款本金1590464.30元及截止2018年9月2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208325.26元,合计1798789.56元;2018年9月2日以后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J109120170331191号《贵阳银行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被告简盛友、贵州罗浮宫尼凯酒业有限公司、贵州宝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722元,由被告、杨燕、简盛友、贵州罗浮宫尼凯酒业有限公司、贵州宝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佳玲人民陪审员杨花花人民陪审员张凤先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黄奕 书 记 员 赵芮岑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19-01-22 |
发布时间 |
2019-04-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周娘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1005519058269 |
登记机关 |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中央商务区F2栋2单元33层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