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金成锦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43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11民终792号 |
案号 |
(2018)冀1102执6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维持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6)冀1102民初618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二、撤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6)冀1102民初6189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三、变更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6)冀1102民初618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被上诉人王志民、高秋丽、北京金成锦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6)冀1102民初618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上诉人衡水金源鞋材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其他上诉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2978元,由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负担6489元,由被上诉人衡水金源鞋材有限公司负担6489元,被上诉人王志民、高秋丽、北京金成锦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付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3-07 |
发布时间 |
2018-06-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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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唐国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000564334559M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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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产业孵化中心3#科研办公楼B1-1925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