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青青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2724********13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甘0823民初770号 |
案号 |
(2019)甘0823执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崇信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宏忠、吴青青偿还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信支行借款本息共计1112355.42元;二、被告崇信县亚欧汽贸有限公司、平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崇信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19-01-23 |
发布时间 |
2019-0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甘0823执73号 |
立案日期 |
2019-01-23 |
执行法院 |
崇信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1123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