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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19********00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甘08民初22号
案号
(2019)甘08执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平凉市五谷醇酿造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清偿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山街支行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560109.29元,本息共计5560109.29元,2017年12月22日后的利息及罚息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二、被告平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判决第一项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山街支行对被告平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质押的500000元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韩东、张玲、高灯、张云菊及王德龙对判决第一项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山街支行对被告韩东、高灯提供质押的平凉市五谷醇酿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721元,由被告平凉市五谷醇酿造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甘肃
立案日期
2019-01-28
发布时间
2019-03-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甘08执32号
立案日期
2019-01-28
执行法院
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561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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