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蔡华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103********00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鼓民初字第3710号 |
案号 |
(2019)闽0924执1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周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194288.23元,利息、罚息、复息8778.02元(利息、罚息、复息暂计至2014年7月21日,之后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按《联保体授信合同》的约定计付)。二、被告李桂英、被告吴作宝、被告聂林贵、被告金日良、被告武夷山市高原垅茶业有限公司、被告福建武夷山九曲十八弯茶业有限公司、被告武夷山恒红茗茶叶有限公司、被告武夷山正山世家茶业有限公司、被告庚霖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应对被告周文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曾玉瑛应在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内对被告周文的债务承担共同的偿还责任。四、被告曹功梅应在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内对被告聂林贵的债务承担共同的偿还责任。五、被告蔡华英应在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内对被告吴作宝的债务承担共同的偿还责任。六、被告钟海玲应在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内对被告金日良的债务承担共同的偿还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562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诸被告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9-01-23 |
发布时间 |
2019-04-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