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普宁市利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47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5281民初1854号 |
案号 |
(2019)粤5281执1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普宁市帝帆织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普宁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按年利率6.8%计至2017年12月21日止为171888.89元,罚息以100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2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8.84%计算,复利以171888.89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2日起至还清利息之日止按年利率8.84%计),并支付律师费24000元。二、被告普宁市利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楚宏、陈伟坚、薛坚雄、王银虹、普宁市利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普宁市帝帆织造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20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8204元,由被告普宁市帝帆织造有限公司、普宁市利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楚宏、陈伟坚、薛坚雄、王银虹、普宁市利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上述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普宁市帝帆织造有限公司、普宁市利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楚宏、陈伟坚、薛坚雄、王银虹、普宁市利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迳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1-22 |
发布时间 |
2019-06-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黄楚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5281694755861L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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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普宁市流沙长春路段德政园第二幢西起1号铺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