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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枞阳县明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789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722民初586号
案号
(2018)皖0722执15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汤更生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归还原告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94916元,利息60570.14元,计655486.14元;并以594916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3日起按年利率9.6135%计付利息,款清息止。二、被告吴月红、枞阳县明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吴月红、枞阳县明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汤更生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55元,由汤更生、吴月红、枞阳县明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8-11-19
发布时间
2018-11-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董向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8236789346086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枞阳镇长江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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