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枞阳县明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89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722民初587号 |
案号 |
(2019)皖0722执2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甫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截止2018年1月29日前的利息78521.36元,合计1078521.36元。自2018年1月30日起,按借款本金100万元,年利率9.6135%计付利息,款清息止;二、被告何春梅、枞阳县明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义务。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枞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1-14 |
发布时间 |
2019-06-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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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董向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8236789346086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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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枞阳镇长江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