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罗志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0422********51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内0422民初1132号 |
案号 |
(2020)内0422执19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樊小波、罗志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吴青军代偿款41079.57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3.49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20-09-10 |
发布时间 |
2020-10-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