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钟政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828********00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鄂2828民初4号 |
案号 |
(2020)鄂2828执恢2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鹤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杨年勇、钟政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叁拾玖万捌仟叁佰元整(小写398300.00元),定于2018年2月10日起每个月10日偿还100000.00元,不再另行计付利息。案件受理费9795.00元,减半收取4897.50元,由被告杨年勇、钟政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鹤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28 |
发布时间 |
2020-10-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