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赵发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129********14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23民初2262号 |
案号 |
(2020)冀0423执6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赵发生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玲玲借款本金515300元;被告赵发生以515300元为基数按照6%年利率支付给原告王玲玲自2019年8月7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以不超过20万元为限);驳回原告王玲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65元减半收取计5482.5元,由被告赵发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19 |
发布时间 |
2020-10-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