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智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0104********25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23民初2505号 |
案号 |
(2020)冀0423执5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徐智强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杜建龙借款2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徐智强负担50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04 |
发布时间 |
2020-10-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